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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 3人再更二審無罪

年代久遠

我對這個案子不是很熟悉

上網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看到這篇

說個故事給蘇建和案的承審法官們聽

我直接COPY如下:

平野龍一(司法官考試口試委員):
「假設在絕對需要律師協助的辯護案件裡,找遍全日本,
卻找不到一個律師。這時候,法院應該如何判決?」

熊本典道(考生):「這時候,法院唯一能作的,就是無罪判決」
 

                                                                          ── 1960年日本司法考試口試會場



蘇建和案纏訟至今十九年。三個被告的人生,整整有一半被強制耗費在中華民國的司法黑洞裡。這個冤案拖得越久,越讓國民看穿我國司法體系是如何的千瘡百孔,也越清楚司法改革的癥結所在。這三個人哪,竟彷彿是被硬生生釘上十字架的耶穌,檢警與部分媒體是必欲致之於死的法利賽人。而法官們,則是那位對於殖民地賤民生死毫不在意的羅馬總督比拉多。

可是,純就我個人與台灣法官的接觸經驗,我還真沒見過最近如過街老鼠般的所謂「恐龍法官」。自從2004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後,我就受邀擔任扶助審查的覆議委員。這個制度是為了防止在初審之際,審查委員過份陷入法律技術本位,把一些形式要件不符的、或困難而沒有勝算的、或特殊的(例如原住民、或轉型正義)案子隨便就以「顯無理由」打回票,結果剝奪了國民的受扶助權。一場覆議有三個委員,通常是律師、學者和法官的組合。想像中,最技術取向的是法官,最理想主義的是學者(至於律師嘛,套句高涌誠律師的名言:「對律師來說,沒什麼案子是不能打的」)。但是這六年來,我看到許許多多真正積極而熱心的為申請扶助人想盡各種扶助理由的覆議委員,都是法官,而且絕對不只是民事庭的法官。

恐龍法官 制度造就

這個經驗,似乎和社會上對於刑庭法官的認知有很大落差。法官被形容為「恐龍」,顯示社會對於法官的不信任,比較不是來自於戒嚴時期的貪瀆問題,而是來自於法官「世事不洞明,人情不練達」的封閉性格。法界流傳許多法官不通世務的笑話,但是老實說,這本來就是大陸法系的原始設計,而且台灣法官的自我封閉性,比起日本法官一百年來的集體自我監控,實在算不了什麼。何況隨著世代交替,類似「島國殺人事件1」片中那幾個「國考第一名、五張證書=不會錯判」的正牌恐龍老法官,現在的法官實在正常得太多了。

真正的問題,應該是這樣子的:為什麼一個法官離開法院是個正常人,進入法院卻變成恐龍?

很明顯的,個人因素並不是關鍵。更可能的關鍵,恐怕是在於制度把正常人裹脅、逼迫成恐龍。這很像納粹的法官們,回到家是忠實的丈夫與慈祥的父親,上教堂是虔誠而謙卑的信徒,出入社區是受人尊敬的紳士與專業人員,可是一進到法庭,就成了追殺尤太人的希特勒的瘋狂粉絲。從這個角度回過來看蘇案,也許更能幫助我們了解:(在台灣的)比拉多其實根本不想當比拉多,可是他那些遠在「羅馬」遙控的主子們的法律思維,倒真是一批貨真價實的司法恐龍。

當然,這個理由並不能正當化台灣的法官們繼續拿蘇建和們的人命與人生開玩笑的罪愆。不過我並不打算仔細討論台灣法官們所處的職場環境與文化──關於這些,已經有許多比我更適合的專家論證過了。我想做的,是跟台灣的法官──特別是11月12日將對蘇案作出宣判的法官們,說一個故事,說冤案如何折磨一個人性尚存的法官的故事。

日本世紀冤案:袴田巖案

戰後,日本司法史上最「著名」的冤案就是袴田巖案。1966年6月29日,日本靜岡縣舊清水市發生一件殺人縱火的兇殘案件。被害人橋本藤雄一家四口全數遇害,遺體上身中多刀,而且都被汽油浸濕。49天之後,被害人所經營的味噌工廠的工人袴田巖被捕,罪名是強盜殺人、竊盜、縱火,而警方唯一的證據,只是從袴田宿舍搜出來的一件沾血睡衣。

根據警方破案記者會的說法,這件睡衣經過鑑定,檢驗出與被害人父子相同的血型(A型與AB型,袴田則是B型),而且還發現了縱火用的混合汽油成分云云。第二天各大報便紛紛刊出這個新聞,並宣稱是一次「科學辦案的勝利」。

進入訴訟之後,「科學辦案的勝利」逐漸被証明是個大烏龍。檢警偵訊筆錄中的自白供詞,從審判的第一天被告就大翻供,聲稱是長時間疲勞偵訊與刑求之下的結果。而且疲勞偵訊與刑求都被證明真有其事(靜岡縣是有名的「冤案王國」,袴田案之前就至少發生過四次警方羅織的冤案。承辦案件的都是同一批警察,領導這個班底的警官綽號「刑求王」)。

其次所謂的血液鑑定,因為太過微量,再度鑑定時根本無法證明血型。找不到行兇的動機。互相矛盾的自白。不可思議的凶器(一把13公分長的小鈍刀,卻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超過14公分深的傷口,以及50處的傷痕),並且在被害四人都清醒的狀態下,打倒孔武有力柔道二段的男主人,追殺四散逃走呼救的女主人和一雙兒女,而距離只有三十公分的兩邊鄰居竟然都沒聽到任何動靜。家裡374萬元的現金只拿走8萬元……..。而警方唯一的說法,就是被告年輕的時候打過兩年的職業拳擊(打拳擊的都是不良少年?)。

越來越多的疑惑,讓檢警都掛不住面子,於是在審判9個多月之後,突然「新證據出土」,工人在工廠裡一個味曾大木桶裡發現「五件血衣」,警方火速搜索袴田的老家,在衣櫃抽屜裡發現「沾血碎布一片」,質地與橫切面均與血衣一致。於是檢察官變更起訴事實,宣稱這五件血衣才是行兇時所穿的衣服(科學辦案的勝利睡衣哪裡去了?)最妙的是,後來在東京高院法庭上,進行著裝實驗,血衣之中的長褲尺寸太小,袴田只能穿到大腿根部為止。換句話說,「五件血衣」很有可能根本就是警方栽的贓。

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

袴田巖的命運,如今就掌握在合議庭三個法官的心證了。所以,接下來我要岔開,來談談第一審法官。

1966年12月2日午後第二次公判,靜岡地院101法庭袴田案合議庭的三個法官,分別是審判長石見勝四(59歲)、受命法官高井吉夫(39歲)以及陪席法官熊本典道(29歲)。直到1968年9月11日一審判決出爐為止,合議庭的陣容都沒有改變。而三人之中最年輕的熊本典道,才是故事的主角(哇,好長的開場白)。

熊本典道的『偏見』

熊本典道,九州大學法律系畢業,大三就通過司法考試的筆試,大四通過口試(一萬名考生當中的第一名)。畢業之後經過兩年的司訓所訓練,1963年開始擔任東京地院法官。一個老法官給他如下的建議:「不要多管閒事,淡淡地做你法官的工作,總有一天你一定可以當上最高法院的法官」。簡單一句話:典型的日本司法菁英,真正的「兩榜出身」,前途大好。可是,合議庭中,最早認為袴田無罪的,就是他。而且他忍不住打算「管閒事」了。

雖說是多數決的合議庭,熊本畢竟只是敬陪末座的陪席法官,本來應該「淡淡地」挺從前輩們的意見即可。但是在審判過程中檢方的論告破綻百出,他實在難以接受。針對警方長時間疲勞轟炸式的偵訊,熊本和負責的員警有一段意味深長的對話:

「警官,我想請教你對緘默權制度的看法。為甚麼要告知嫌疑人他有緘默的權利呢?」
「因為法律規定要告知。」
「可是,你心裡當然期待嫌犯滔滔不絕的自白囉?」
「不。」
「緘默權會妨礙搜查嗎?」
「會的。」
「近二十年來,您都使用同樣一套偵訊的方式嗎?」
「是的。」
「那麼,(在這套偵訊方式之下)曾經有過不肯自白的嫌犯嗎?」
「沒有。」
「可是嫌犯的緘默權呢?」
「問話就該老實回答。真犯人更應該如此。」
「嗯,前提是,如果是真犯人的話。你覺得袴田是真兇嗎?」
「是的。」
「可是,如果把人關在同個地方枯坐,比方說一個小時好了,如果是你自己,受得了嗎?」
「的確很辛苦。可是實話還是應該實說。」

這時候,檢察官忍不住插口道:「異議!陪審法官有偏見!這是誘導訊問!」

熊本立刻回答:「不錯,我有偏見。不可以冤枉無辜就是我的偏見!」

1968年5月24日,辯方最終辯論結束,判決預定日是7月18日。不過熊本法官早就在6月中就寫好無罪判決書了。接下來,就是要說服兩位前輩法官支持他的無罪判決。熊本最堅持的一點,是被告自白的取得,是警方透過強制、脅迫與長時間訊問的非法方時所取得,依據憲法第38條,不得成為證據。心證一開始就傾向有罪的受命法官高井則說,沒做的事情犯人怎麼自白?你不要引經據典啦。熊本怒道:別說接受偵訊,就是要你連續20天,天天陪著我喝酒應酬你肯嗎?袴田一天接受12、3個小時的偵訊,連續20天欸!你自己受得了嗎?高井雖然回答,是阿,那可受不了,卻仍然堅持定罪。最後熊本忍不住對前輩大吼:「你還算是個法官嗎」。

乖乖,有人闖禍了。

不過,真正的關鍵還是在石見審判長。熊本原先以為,審判長從戰前就擔任法官,深知民主自由的可貴,應該會支持他的見解。但是這個樂觀的期待落空了。審判長說自己「甚感為難」,為什麼呢?因為「這個案子警方前後總共做了45次的偵訊筆錄,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況且,「輿論都認為袴田有罪………判他無罪豈非影響靜岡地院的威信」。

至此,熊本典道才算第一次領教了日本法院的生態與文化。可是不就之後,他才真正知道法院可以有多黑暗──主張有罪的兩位前輩法官,命令主張無罪的熊本負責撰寫有罪判決書!

熊本當然不肯接受這種命令,立刻打電話到最高法院刑事局詢問,有那條法律規定合議庭居少數見解的法官得撰寫判決書?對方卻回答道:你的心情我很了解,不過這是古早以前就有的慣例,請多擔當忍耐。

年輕的熊本法官屈服了。根據他的回憶,當時他全身發抖,又生氣又流著眼淚,終於拼湊了14萬字的矛盾百出的「作文」,而兩位長官還連聲說:「幹得好」。

『兩榜法官』的抵抗與道歉

熊本唯二的抵抗,就是堅決不肯在判決書上蓋章簽名,以及再三懇求審判長在宣讀判決之前,先把判決文中他所寫的,長篇大論的教訓靜岡縣警「辦案方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必須深切反省,爾後不得再犯」。熊本希望在二審的時候,高院法官能夠注意到:一審中曾有一位法官堅持無罪心證。宣判過程中,熊本始終低著頭,不敢看被告袴田巖一眼。

然而,本案一審,畢竟還是以有罪判決落幕了。袴田被判處死刑。此後42年,義務律師團不斷上訴、發回更審、判處死刑、定讞、聲請再審、再審申請駁回、即時抗告、抗告駁回、特別抗告、特別抗告駁回、第二次再審請求……..。袴田巖已然垂垂老矣,而且出現了嚴重的精神疾病症狀。

至於熊本,也對自己的法官生涯判出了死刑──7個月之後,他正式辭去了法官的工作,沒有任何同事或長官慰留他。一個未來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雄心壯志,就這麼隨風而逝。

事實上,在一審判決之後,熊本典道曾經親自前往東京居留所,希望向袴田巖道歉,並且希望他一定要上訴。但是,居留所拒絕了他的面會要求。此外,辭職之後,他也曾寫信給律師團,表明他願意在二審時出庭作證,但也沒有得到回音。或許律師團覺得,一審時持無罪心證的前法官的證言,或許只會更刺激高院法官,使其心證更惡劣。從此之後,袴田案聲援者們,逐漸遺忘了這位一審時站在他們那一邊的年輕法官。熊本決心重新出發,改行當律師。果然,這位曾經被視為司法官界明日之星的傑出法律人,很快的便在律師界嶄露頭角,不到10年就成了年收上億的超級大律師,而且離婚再婚,從此華服美食,夜夜笙歌。和在獄中斯人獨憔悴的袴田巖,形成強烈對比。從此再不相干………..

呃,故事如果就這麼結束,那麼故事的教訓可能會是:「年輕正義的法官,在孤身抵抗司法體系的黑暗勢力不幸落敗之後,澈悟自己的幼稚與社會的現實,於是轉大人成功,從此過著名利雙收的律師生涯,偶而還讓自己以前法院的老同事嫉妒那麼一下下。THE END」。

這當然也是一種結局,而且也沒什麼見不得人的。可是熊本典道發現,一個無力阻止司法陷害無辜的法官,縱使選擇辭職與遺忘,也並不能解消罪惡感。而且當他事業越成功,罪惡感就越發嚴重。為了遺忘,他開始酗酒、縱慾、瘋狂投入工作。但他越酗酒、越縱慾、越瘋狂投入工作,獄中袴田巖的絕望身影,就愈加清晰的浮現眼前。精神與肉體的強烈折磨,讓他開始對妻兒暴力相向,開始無法專心工作,甚至,熊本開始出現巴金森症的症狀。

1990年,熊本離婚,結束東京的律師事務所,隻身流浪到日本九州最南端的鹿兒島。最初還在友人的律師事務所掛個名,5年之後,索性連律師執照都放棄了。接下來的10年,他就像個活死人,在日本各地流浪。東尋坊、阿蘇山、不知火海……,所到之處,都是日本最負盛名的「自殺聖地」。有天晚上,甚至突然回到靜岡地方法院,望著法院大樓,阿,這裡就是我好早好早以前做出一個爛透了的判決的地方,如果當時可以不必審這個案子,我的人生……..。熊本想尋死,卻又下不定決心。他回到母校九州大學,想在死前好好看一看母校的正門──學生時代忙著準備考國考,幾乎天天蹺課,連大門什麼樣子都不記得了。接著,在學校附近的一座橋上,熊本典道把護照、銀行存摺等等可以證明身分的東西全部扔下河去。他要徹底的讓「熊本典道」從這個世界上消失。曾經在司法考試奪得全國第一名,意氣風發的少年法官,如今已經淪落到跟街友沒什麼兩樣的地步了。

在熊本典道人生最絕望的時候,出現了戲劇性的轉變。福岡市一位婦人收留了他,接著由憐生愛,願意與他廝守下半生。

嗯,我很不擅長敘述愛情故事。據說熊本的一生最近已經拍成電影,這個部分的細節就交給電影吧。重要的是,婦人的長子不知道這位可能成為繼父的流浪漢究竟是何方神聖,因此嘗試著在網路上搜尋「熊本典道」,畫面出現的居然是袴田巖案的判決書。這才知道原來此人來頭這麼大!

袴田巖與蘇案的『司法人生』?

透過長男的說服與聯絡安排,熊本終於和袴田巖的律師團接上線。於是,在2007年11月6日,這位袴田案的初審法官,成為首位打破日本法院法第75條「(對合議庭的)評議內容的守密義務」規定的日本法官,在東京與律師團代表共同召開記者會,把他深藏40年的秘密一舉公諸於世,同時要求最高法院同意本案再審。這是2007年日本最轟動的司法新聞,而熊本典道也重回律師工作,決心「一定要活到袴田巖被釋放的那一天」。

沉冤40年的袴田案,成為全世界矚目的焦點,國際特赦組織發表聲明要求日本釋放袴田。2010年,日本57位參眾兩議院的議員結成超黨派的團體「袴田巖死刑囚救援聯盟」,要求法務省不可對因為拘禁過久導致幾近心神喪失狀態袴田執行死刑,並強烈要求再審。

袴田巖冤案得否平反,目前仍持續樂觀發展中。但是我覺得,至少熊本典道的故事已經結束了。這是一個法官良心的朝聖之旅的故事。多麼悽苦的旅程,不是嗎。可是他本來可以不必走上這條懺悔的苦行路的,如果當初第一審的法官能秉持法律專業與憲法人權精神判決,如果二審、三審出現一個不受恐龍司法文化宰制的正常人審判長,如果嗜血的媒體能夠稍微節制,甚至只要最初的檢警辦案謹遵正當法律程序……….。

讓我們再回到台灣,回到蘇案。聰明的讀者應該可以發現,在這兩個案子中,有多少荒謬的司法場景多麼的相似。我絕對不希望台灣的可敬法官們,必須背負熊本典道的十字架才能求得良心的平靜。正確判決蘇案,卸下所有人的枷鎖其實有一個再簡單不過的方法。這個方法是我從熊本典道的一段回憶得來的靈感。他曾回憶道,在第一審判決當天,旁聽席上坐著10個正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的學生──他們都是未來的法官,而這10個學生意見都和他們的熊本學長一致,認為被告是無辜的。當他們聽到審判長的有罪判決,以及見到熊本的悲憤表情,都深受震撼。這是由其中一個學生提議,大家打賭這個優秀學長接下來會出什麼招。兩個選項:熊本會不會在判決書上簽字?熊本會不會辭職?結果5五個人賭熊本會拒絕簽字而且辭職,另外五個則賭熊本將暫且隱忍簽字,但在判決書中做手腳。從結果而言,10個人都算猜中了。因此熊本典道感嘆:「當時如果然這些學生當合議庭的法官,這個案件早就結束了」。

千萬不要誤會我是在建議讓司訓所的學生審蘇案。我的意思是,我建議承審的法官大人們在做判決之前,能夠回憶起在司訓所受訓時代的自己,甚至回到大學念法律系時代的自己。

沒有任何法官天生就是恐龍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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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在日本的真實故事

劇情非常精彩

男主角的經歷絕對可以拍成一部好看的電影

其實重點就只有一個就是[證據力]

蘇案經過了近二十年的訴訟

爭議始終不斷

以蘇等的立場癥點就於:證據力如此的薄弱為何定我死罪

但若以被害家屬的立場又會認為:如果這些人真是共犯

但因為證據力不夠明確就要讓這些人逍遙法外

那死者何辜

那還有天理嗎?

不同的立場總是有不同的思維

單就這個案子

如果以無罪推定的法則檢視

檢警辦案過程的嚴重瑕疵蘇等的確無罪

真理[無罪推定]還給他們清白

但有誰百分百確定他們沒犯案?

萬一事實的真相是蘇等的確犯下本案

那天理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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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這篇文章作者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的觀點

司法制度改革這方面的觀點

國家機器中的司法恐龍制度確實存在

或者制度形成或者性格使然

無形中醞釀著人們口中的恐龍法官

[最經典的如~性侵輕判(族繁不及例舉)及重貪輕判(對!我就是說扁案)等例]

所以司改確有很長的一條路要走

因為天理依然是得靠國家機器這些優秀的司法人員爭取

至於上面高舉[要求停止死刑執行]這件事

我個人絕對高舉雙手反對

因為上面這句話只建構在[如果證據非百分百確鑿]的前提下

至於那些

惡性重大且故意造成他人生命無法延續又證據確鑿的案子

這些人渣就是該死

因為要他人尊重你生命的前提就是你也得尊重別人的生命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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